论伊斯兰的人权原则
蒋敬 博士 译 一、生命和财产权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若以明确的观点阐述人权基本原则的宣言,那么最早的记载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辞朝演说》。全篇演说的重点就是伊斯兰对人类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例如,先知穆圣说:“你们的生命、财产以及你们的名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确实的,不久的将来,你们要见到你们的主,而且你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待非穆斯林,同样也不能伤害他们。先知穆圣说:“任何人如果无故杀害一个人,他将永远闻不到天国的芳香。” 二、名誉权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中的男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许胜于嘲笑者。你们中的女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许胜于嘲笑者。你们不要互相诽谤,不要以浑名相称;信道后再以浑名相称,这称呼真恶劣!”(49:11) 伊斯兰保护个人的名誉,不仅限于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亡人,也同样维护他们的名誉,例如对归真的人不负责任的批评是一种罪过。 三、个人的隐私权 “你们应当远离许多猜疑;有些猜疑确是罪恶。“你们不要互相侦探,不要互相背毁。”(49:12) “你们不要进他人的家去,直到你们请求许可,并向主人祝安。”(24:27) 四、冤情申述权 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有权发表意见。《古兰经》说:“真主不喜爱〔任何人〕宣扬恶事,除非他是被人亏枉的。”(4:148) 一切政权归真主所有,政府的官员只有替主行道的责任,不允许滥用职权,欺压民众。先知穆圣的亲密朋友、忠实的圣门弟子艾布·伯克尔被选为第一任哈里法后,他在就职演说中表示:“我如果做得对,请你们与我配合;如果我有错误,请你们帮助我改正。如果我遵照真主的法度和先知的教导,你们当服从我;如我偏离正道,你们可以弃我而去。” 五、思想和言论自由权 伊斯兰国家的公民享有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恶意中伤、引导邪恶者除外。这个自由的概念与西方宣扬的自由在于道德准则的不同,与人为善的言论和思想受到真主的喜悦;而有害于社会或个人的欺骗或淫秽的思想不但为信仰所不容,也会遭到社会的抵制。伊斯兰的社会是以真主的法度为准则的道德社会,这是对自由的限度和原则,对个人和政府有同样的约束力。 六、信仰自由权 “宗教绝无强迫,正邪确已分明。”(2:256)这是真主的命令,从古至今,凡是有穆斯林的地方都执行这个法律,对个人信仰,不实行强迫。自古以来,邪恶的统治者无不以自己的偏见强加于人,如中世纪的欧洲视一切异教徒为魔鬼;美洲的黑奴制把非洲掳掠来的黑人当作牲口买卖;20世纪的独裁者实行的法西斯也是剥夺一切人的思想和信仰的自由。信仰自由属于基本人权。 七、责无旁贷权 《古兰经》说:“一个负罪者,不再负别人的罪;一个负重罪者,如果叫别人来替他负罪,那末,别人虽是他的近亲,也不能替他担负一丝毫。”(35:18)在一个独裁和不公正的社会里,许多无辜的善良民众因为“连坐法”或“血统论”而受到制裁或“父债子还”而诛连家属。这些都是不人道的法制。不替别人担负罪责是真主的公正法度。 八、贫苦人的生存权 贫苦无罪,应当得到社会公允的对待。《古兰经》说:“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获利丰厚与生活富裕的人,在他们的财产中有贫穷人的份额,他们应当施舍,以净化他们的财富。他们有责任帮助穷困人解脱生活的困窘,给他们提供生存的机会。 九、法律平等权 在真主的法度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伊斯兰的法制中,对人没有阶级和血统的区别,也不因财富和社会地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的豁免权。在穆圣传记中记录了这样的一个事例:麦地那的一个贵族妇女因偷窃罪受到法庭审问。有人说,这个女人出身高贵,是否可以免罪。先知穆圣说:“过去有许多民族遭受毁灭的灾难,因为他们只对贫民判刑,对贵族实行宽大。我以掌管我生命的主起誓,如果法蒂玛(先知的女儿)犯有偷窃罪,我也会照样命令砍断她的手。” 十、参政权 《古兰经》说:“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他们分舍我所赐予他们的。”(42:38)民众的事务,由民众参与协商,尊重人民大众的利益和需要。真主把社会的治理作为一种权利赐予在大地上的奴仆,真主对人类的造化和恩典与动物绝然不同。伊斯兰传统的法制和政治体制,是依照真主启示的原则和先知穆圣亲自确立的榜样,实行“舒拉会议”的体制,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政治,做出重大决策。 伊斯兰的经典中没有“人权”这个时髦的西方社会学术语,但是伊斯兰所强调的人类与造物主的关系以及真主恩赐的人性和人在大自然中的地位,给予人类极为特殊的给养和权益。这足以说明,伊斯兰的人权思想从根本上远远超出了西方现代派的人权主张;伊斯兰所阐明的人性尊严和责任,是造物主恩赐人类的基本权益。根据真主的启示和圣训的教导,人们应当克服种族、语言、文化、经济和社会地位所造成的特权,这是少数有权阶级的自私和偏见。全世界的人类,在真主面前一律平等,彼此权限无异,古往今来的整个人类都是站在同一位置上的兄弟姐妹。这体现了真正意义的平等和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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